【 /吳慧禎報導】國稅局日前以一起遺產稅「漏報」案例做為提醒,遺產稅必知眉眉角角一定要注意!一位男子生前贈與配偶3,000萬元,根據規定屬於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他又另外贈與媳婦220萬元,因為沒有超過當年的贈與免稅額,所以也沒有主動申報贈與稅。
想不到該名男子在贈與財產的隔年過世了,結果家人也不知道要把這些錢併入遺產總額,後來經國稅局查核認定,2筆贈與金額共3,220萬元仍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這樣一來很可能得面臨被國稅局追討補稅、甚至罰款的局面!(編輯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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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送出去了、也不必申報贈與稅,為何身後要算在遺產且被課遺產稅?
我們以上述案例來看,首先第一個要注意的,就是該名男子從贈與到死亡的時間僅僅相隔一年,即便生前他錢送出去了,不代表就沒有遺產稅要繳,因為依據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和媳婦的財產,應該都要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不過,像這樣兩筆錢贈與時都不用申報贈與稅,家人確實很容易沒有想到要併入遺產申報。那為什麼當時不用申報贈與稅呢?國稅局指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另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簡單說就是贈與的免稅額度有220萬元的意思,只要當年度金額沒有超過,也就免課贈與稅。(編輯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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