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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晚安排遺產稅,省不到還可能加重課稅!3類報稅規定提醒別錯過

by 小編
【早安健康/吳慧禎報導】你曾想過要在什麼時候安排財產分配嗎?注意了,要是太晚安排,從遺產稅的的角度來看,竟然有可能造成遺產稅加重課稅!另外,隨著五月報稅季的到來,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家族稅務辦公室會計師洪銘鴻提醒,在報稅時務必注意今年幾個相關規定的調整,一旦「報錯」除了會被國稅局要求補稅,更糟的是可能會被裁處罰鍰,小心瘦了荷包!

申報扶養親屬,「失業沒所得」不等於「無謀生能力」

很多人在申報扶養親屬時,常常以為只要家屬申報年度失業沒有所得、或所得很低,就是無謀生能力,因此可以列報為扶養親屬,以增加免稅額扣除的金額。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陳信賢協理提醒,除了受扶養者是自己或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可以用當年度的所得金額來判斷之外,根據財政部的規定,所謂的「無謀生能力」必須是因身體、精神、智能障礙或因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有醫院證明者;或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無能力從事工作者。因此,今年申報所得稅時應特別注意是不是合乎規定,否則有可能事後收到補稅單。

房地合一稅2.0!今年7月1日以後如有出售預售屋,要在交易30天內申報

房地合一稅2.0將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除適用高稅率的持有期間拉長以外,其中還把預售屋也納入房地合一稅的範圍。由於房地合一1.0的課稅範圍並不含預售屋買賣,因此,如果民眾在今年7月1日之前買賣預售屋將適用不同所得稅申報規定。

如果在今年6月30日之前出售預售屋,屬財產交易所得,要在明(111)年5月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依綜合所得稅適用累進稅率5%~40%課稅;但如果是在今年7月1日以後出售預售屋,將視同房屋及土地交易,按持有期間課以不同的稅率,於交易日後30天內申報。一般而言,預售屋至完工過戶期間約為2~5年,未來買賣預售屋,可能將面臨適用35%較高的稅率。因此,若今年有出售預售屋計畫,務必注意出售時間點將影響申報方式及稅額。

遺產稅太晚安排可能導致遺產稅加重!會計師提醒節稅的關鍵

你曾想過何時要規劃自己的財產分配嗎?或許你聽說過,有的父母覺得太早安排,怕小孩拿到錢態度就變了,而且也擔心不論怎麼分,總是會埋下子女覺得分配不均的導火線,進而導致兄弟鬩牆等家庭糾紛,畢竟這類事件早已層出不窮。也因為如此,通常很多傳承安排都得等到不得不做的時後才被迫進行。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家族稅務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銘鴻特別提醒,台灣民情向來忌諱開口談傳承安排,但家族傳承的規畫如果太晚安排,從遺產稅的的角度來看,不但會導致遺產稅加重,而且也可能引發更多家庭糾紛。

他解釋,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及繼承人的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意思是說,就算是在生前偷偷把財產分配給特定子女或配偶,只要這個安排是在「死亡前2年內」做的,這些財產都會被納入被繼承人的遺產課徵遺產稅。而且,如果受贈對象是配偶,因為還牽涉到民法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生前贈與可能不但減不了遺產稅,反而使遺產稅變高!

善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節稅?

配偶遺產繼承常可以善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節稅。根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解釋,不論是夫或妻任一方死亡,只要死亡之一方剩餘財產比較多,那麼生存且財產比較少的配偶,可以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金額,節省遺產稅。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或配偶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婚後財產取得來源是贈與、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就不能列入剩餘財產範圍。)

不過,很常碰到的情況卻是「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要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舉例來說,A先生不幸過世,他在過世前一年匯款名下財產1億元贈與給妻子,這屬於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行為,所以申報遺產稅時,也要將這筆1億元的現金贈與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這時雖然A先生名下已經沒有財產,但死亡前2年贈與繼承人的財產,還是要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計徵遺產稅,因此這1億元還是要繳交20%的遺產稅。(未考慮遺產稅免稅額、累進差額及其他扣除額,僅為分析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影響而予以簡化)

可是,因死亡發生時,妻子名下財產為「1億元」,而死亡配偶夫無財產,導致生存配偶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納入計算分配之剩餘財產反而比死亡配偶還少,因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這個例子為0。

項目死亡前兩年內不贈與配偶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
遺產1億1億
扣除項目(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5千萬0
遺產稅
(本表金額未考慮遺產稅免稅額、累進差額及其他扣除額,僅為分析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影響而予以簡化)
5,000萬 X 15%=750萬1億 X 20%=2000萬

(上述金額未考慮遺產稅免稅額、累進差額及其他扣除額,僅為分析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影響而予以簡化)

簡單來說,儘管夫妻相互贈與的財產免課贈與稅,但如果在贈與後2年內死亡,也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也不能計入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換言之,太晚規劃財產分配可能難以減輕遺產稅,而且拿到財產與最終負擔遺產稅的人,其遺產分配與稅賦負擔比例不一定相符,所以財產轉移要趁早規畫。

將財產移轉、同時節稅的方法,不外乎「生前贈與」與「死後繼承」,不論是採用遺囑、保險、信託哪一種方式,都需要提前規劃,比如善用贈與稅每年220萬元免稅額的額度等,不妨多方了解如何分配、控管與節稅,才能避免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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